为进一步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天津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通告》,对全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加装DPF工作正式启动。
关于天津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通告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机动车排气对大气污染的影响越来越高。尤其是中重型柴油车,虽然车辆数量仅占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的2%,排放的细颗粒物(PM2.5)却占全市机动车排放量的37%;一辆国III重型柴油车排放的细颗粒物是国V车的9倍。因此对排放量较高的国III中重型柴油车进行治理,削减细颗粒物排放量,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
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满足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内、天津市注册登记、国Ⅲ排放标准条件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选择通告所列DPF产品供应商及其指定加装点加装DPF的,可按照每车安装DPF产品实际价格的50%给予补贴,最高享受1.5万元。补贴资金向中标的DPF供应商支付。
《通告》还规定,从2018年2月1日起,将禁止本市和外埠未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装置的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外环线(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加装DPF的本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外环线(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的,应当遵守天津市对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有关限行规定,并办理相应通行证。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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