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搜 索

九部门:经销商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2019-10-26  新闻来源:银保监会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韩景旭

  近日,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央行、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提到,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

  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一)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当纳入融资担保监管。

  1.对本规定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本规定印发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核实相关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牌照申领工作。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应不晚于2020年末。

  2.对本规定印发后不再新增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仍有存量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担保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3.对本规定印发后新设立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期安排。

  (二)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三)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二、做好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名称规范管理工作。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当标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三、关于《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下简称《计量办法》)第四条修改为: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本办法中的净资产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二)《计量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 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住房置业担保业务权重为30%。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仅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

  (三)《计量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住房置业担保在保余额×30%+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

相关新闻

2020-11-04 09:56:41

北京发布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5年内产值突破240亿元

10月30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规划》对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布局和发展目标作出明确部署。

2020-02-21 11:51:16

商务部:将研究出台进一步稳定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

2月20日,商务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市场运行司主持工作的副司长王斌介绍,下一步,商务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精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进一步稳定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减轻疫情对汽车消费的影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形势变化,因地制宜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增加传统汽车限购指标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等举措,促

2020-02-20 09:25:31

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重申: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随着疫情对各行各业造成的影响显现,市场人士对2020年房地产市场如何走也颇为关注。2月19日晚间,央行官网发布了2019年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透露了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报告重申,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房地产金融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2020-02-20 08:55:46

天津中小企业房租如何减免?前三个月全免 后三个月减半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连东青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房租减免优惠政策是“津21条”政策中简便易行,落地较快,影响面广,优惠较大的一项政策。为确保这一优惠政策及时、顺利实施,市财政局于2月13日印发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津财防控〔2020〕17号),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落实减免房租政策予以细化和解读。

2020-02-19 13:13:36

新加坡宣布计划2040年前逐步淘汰燃油车

据外媒报道,新加坡宣布计划在2040年前逐步淘汰化石燃料汽车,将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使用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清洁能源汽车。激励措施包括最高2万新元的补贴,以及加大对充电站的投资预算等。目标在2030年前,把充电站数量从现有的1600个左右增加到2.8万个。

2020-02-19 09:58:41

商务部:要商财政部门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专项资金

商务部18日晚间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

2020-02-19 09:49:02

武汉再划拨5000万元代管党费用于疫情防控 共达1亿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医务工作者以背水一战的精神,打好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2月17日,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市委组织部印发通知,再次从代市委管理党费中给各区、开发区、市卫健委划拨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支持各区和有关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020-02-19 09:29:54

国务院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公积金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2020-02-19 09:16:51

济南轻微违法不处罚 货运车辆解除限行

2月18日,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全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公安交管工作实际,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响应期间,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推出公安交警部门保障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10条举措。

2020-02-19 09:13:13

交通部:高速免费时间暂定2月17到6月30

2月15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通知: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根据最新下发操作指南,目前暂定免费时间是到6月30日。不过根据疫情的进展,这个时间有可能提前或者延后。

图片新闻

MORE >

数看车型

MORE >

数看卡车

数看客车

品牌查看

MORE >

卡车品牌

客车品牌

热点新闻

MORE >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专题报道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