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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从企业引进培育、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等八大方面进行氢能产业扶持

2019-10-14  新闻来源:电车汇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韩景旭

  10月10日,宁波市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该办法自印发30天后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第二章中显示,从企业引进培育、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人才培育和引进、平台、关键技术突破及成果转换、行业标准制定、园区培育这八大方面进行氢能产业扶持,且每一项都明确了责任单位。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加快氢能示范应用,根据《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开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宁波市能源局。

  反馈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传真:0574-89382669;2.电子邮件:zwb75@126.com。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文斌;联系电话:89382670

  宁波市能源局

  2019年10月10日

宁波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氢能产业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我市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是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起点高、产业链条长、带动性强、市场空间大,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推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加快氢能示范应用,根据《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及有关单位,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产业扶持

  第三条【企业引进培育扶持】围绕制氢、运氢、储氢、加氢以及氢燃料电池全产业链,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生产企业。

  (一)鼓励引进氢能大企业大集团。对于重大氢能产业引进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能源局)

  (二)鼓励新建和改建氢能产业投资项目。对氢能企业新建和改建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的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第四条【加氢站扶持】对2022年以前,宁波大市范围内建设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

  (一)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贴50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加氢站最高补贴250万元;日加氢能力350-500公斤之间,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氢站,按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贴350万元,加氢压力≥35MPa的加氢站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信局)

  (二)撬装式加氢站,对于日加氢350公斤以上的撬装式加氢站(含改建)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给予25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信局)

  第五条【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扶持】严格落实燃料电池补贴政策,加快推广燃料电池汽车应用。

  (一)对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5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用于租赁的按上述标准的25%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车、出租车、网约车、执法用公务车、环卫专用车、物流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

  第六条【人才培育和引进扶持】加快氢能产业人才培育和引进,构建科学合理人才梯队。

  (一)加快氢能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顶尖人才计划,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氢能产业高端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创业创新支持。深化实施“3315系列计划”,给予入选的高层次人才最高100万元、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最高2000万元支持。加大海外工程师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氢能产业海外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年薪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对新引进的氢能产业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60万元购房补贴。对承担国家、省级的项目(课题)给予一定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对毕业十年内的氢能产业基础人才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补贴,对应届本科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平台扶持】强化产业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

  (一)支持氢能产业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以及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按照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入的20%-50%,给予不高于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制度,以绩效考核倒逼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氢能相关产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对经国家认定的氢能相关产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不高于6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不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参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对列入市级重点创建名单的集氢能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的支持;列入省级的,参照省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八条【关键技术突破及成果转换扶持】加快推进氢能科技研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一)推进氢能技术交易,对经登记的氢能技术交易,给予不超过交易额10%、最高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重大氢能科技成果转让,按成果转让额,给予成果供给方或受让方不超过15%、最高4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氢能产品的制造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于本市企业的首台(套),前3台(套)成套设备、前50台(套)的部件,给予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年以上的非上市优质初创型氢能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九条【行业标准制定扶持】加快建立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氢能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氢能单位,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园区培育扶持】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创建或认定名单的氢能产业园,给予专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市能源局牵头统筹谋划和推进全市氢能产业的发展。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共交通领域氢能车辆示范应用的统筹推进工作。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从产业引进、人才引进、平台建设、财政补贴、装备制造、技术创新、标准编制、金融服务、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形成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符合本办法的我市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优先、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项目所在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统筹资金,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共同推进氢能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的监管力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强化协调服务。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实际投资额无法达到竣工要求的,取消扶持资格。有正当理由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建设期、项目类型的,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项目情况进行扶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30天后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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