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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征求意见

2009-04-09  新闻来源:中国汽车研究网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king

      8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生产商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缺陷,被国家质检部门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否则将被处货款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撤销认证。

      本次送审稿明确规定了对于食品含有危害健康的添加物该不该退,汽车零部件存在安全隐患要不要召回等一系列情况的规定。条例提出,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我国近年来,生产商掌握着缺陷产品召回的主动权都,生产商为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忽视缺陷产品的召回问题,使事故频频发生。

  鉴于这种情况,《条例》提出,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商应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并向省级以上的质检部门报告。生产商没有主动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有权发出通知或者公告要求生产商召回。

  同时,国家质检部门还有权对生产者故意隐瞒的缺陷产品,以及由于生产者造成的缺陷危害扩大或再次发生的缺陷产品责令召回。
  
      对缺陷产品进行责令召回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企业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投入,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会让部分企业“透不过气来”;但同时也能促使市场淘汰部分问题商家,有利于净化部分产品销售环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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