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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管理办法》重划供销双方利益

2009-03-30  新闻来源:中国经营报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king

      历时一年,经过三轮大范围修改意见征集,饱受诟病的《汽车品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有了说法。

      “《办法》(修订稿)最终将于今年上半年落地。”受商务部委托,负责起草《办法》(修订稿)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日前透漏,来自厂家、经销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性意见,都将在(修订稿)中得到体现。

      这将是《办法》自从2005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对其进行大范围的调整。

      核心原则不变

      “品牌授权的核心原则不变,但是具体到如何定位厂、商之间的供销关系,以及如何保证经销商投资利益等细节问题,《办法》(修订稿)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意见。”罗磊表示,《办法》(修订稿)正在做最后一轮的行业意见征集,如果没什么问题很快就可以走流程颁布实施。“与老《办法》文本当中过于宽泛条款且偏重于汽车厂家利益不同,《办法》(修订稿)力求在厂商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

      这次在修订《办法》的多轮意见征集过程中,国内有不少大的经销商集团参与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意见都以‘配套文件’形式,在《办法》(修订稿)中得到了体现。”《办法》(修订稿)落地后,国内汽车经销商一向弱势的地位,将会得到明显改善。

      4S店模式松动

      从中国经营报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将更多地照顾经销商的需要,尤其是他们最为关心的由品牌授权引发的厂家和经销商各自权责问题。,细则要求厂家与经销商签订新“授权合同示范文本”,后者增加了许多对保障经销商利益至关重要的条款。“比如说,对于厂家对经销商品牌授权规定了一个有限期,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投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建立汽车4S店的经销商,能在收回建店投资前不被厂家因各种原因意外剔除出局。由于此前老《办法》并没有相关条款,导致经销商退出后与厂家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

      另据中国经营报了解到,《办法》的新增条款会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出台,一共提出21条,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品牌专卖的单一销售模式的规定,允许授权经销商发展二级代理;扶持发展汽车有形市场;对购销合同霸王条款的修订;建立经销商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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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疑问,《办法》(修订稿)将给予经销商更大的自主经营空间。“(修订稿)认可‘多种业态并存’的提法,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不用经过厂家的许可,自己发展二级经销商或者建立展厅和维修网点。”苏晖认为,这更符合中国国情,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此之前,《办法》要求通过厂家品牌授权的经销商,都要以“品牌专卖店”形式代理销售汽车产品,这就给厂家推行单一的4S店模式提供了“借题发挥”的口实。“为了推广厂家的品牌形象,经销商往往要投资数千万建4S店,但是厂家却不能对他们可能承担的经营风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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